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言伋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豐翔 即千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9,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