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詹宥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