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詹宥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