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筱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6
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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