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屏國小字第2號原告 蘇尹震 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李慈桂 邱凡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7月19日下午3時4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