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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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國小字第2號

原告 蘇尹震

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李慈桂

邱凡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7月19日下午3時4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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