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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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

上訴人黃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肆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未表明就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一部不服或全部不服),如係全部不服,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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