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719號
原告大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碧玲
被告 林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