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 黃振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瓊 、 林豐乾 等間分配表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2,587元,應徵裁判費9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