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 涂淑珠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上訴人 侯懿芬 訴訟代理人 周鴻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8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6號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8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芮伶
法官李文輝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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