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紀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立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