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41號

上訴人 林孟司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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