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6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楊弘儒
彭欣如
高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雨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