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07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何室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33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07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何室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33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