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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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119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被告 徐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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