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北小字第4119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被告 徐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