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44號

原告 鄭正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秀美 間請求分配營業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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