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易龍鄭瑋真 等人之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並據司法院(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文所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已提高為新台幣1,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上開規定,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俞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