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弘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弘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鄭弘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6日│105年7月7日│105年9月25日│105年9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2989號│偵字第2989號│偵字第5057號│偵字第5057號│├───┬─┼────────┼────────┼────────┼────────┤││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案│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664│106年度訴字第664││最後│號│1735號│1735號│號│號││├─┼────────┼────────┼────────┼────────┤││判│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5日│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8日││事實審│決│││││││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分院│分院││││├─┼────────┼────────┼────────┼────────┤││案│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664│106年度訴字第664││確定│號│559號│559號│號│號││├─┼────────┼────────┼────────┼────────┤││判│106年4月20日│106年5月5日│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8日││判決│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否│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872號(編號│字第7874號(編號│字第10308號│字第10309號│││1-2部分經定應執│1-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