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景基 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另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記載積欠台灣歐力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金額約6萬元,請查明究係積欠台灣歐力士資產管理公司或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記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上開費用。另請說明每月支出保險費3,500元之保險名稱、種類?又現存保單是否有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要保單及保險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目前所得收入來源?如目前有工作收入,請提出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記到職日)及薪資證明。若無固定收入,請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直銷業務、親友接濟)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說明營業地點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請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之證明,如營業額資料及報稅證明(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等。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聲請人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七、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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