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奕樑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律師
劉仁閔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劉奕樑雖於95年8月29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雄檢博湯95偵18489字第64140號限制出境,惟於101年6月29日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雄檢瑞崴字第49318號解除限制出境,故被告劉奕樑已無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自無從為是否解除限制出境之准駁,聲請意旨請求解除限制出境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許珈綺原103年2月20日製作之裁定正本「第1頁第20行應為101年誤繕為106年」有誤寫、誤繕情形,爰予重繕、重寄,抗告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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