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財連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應俟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得依法定要件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聲請再審之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吳財連所涉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7751元,嗣經聲請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後,於同年7月14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9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現由上開法院審理中,且聲請人迄今尚未撤回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於103年9月22日提起本件再審聲請,顯係對於尚未確定之案件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說明,於法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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