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王文進
余菊英 余高菁 附民被告 達拉冠 上列附民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3年度原簡字第48號),經附民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