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94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代表人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前於民國(下同)90年1月31日以「改良之扭力工具」(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暫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因訴外人 張育豪 提起異議,被告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並於異議不成立確定後,發給新型第22674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5年3月21日以其有違系爭案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10月25日以
(96)智專三㈢05025字第096205944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