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 律師
送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一五樓被告金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丁○○住
送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陳永星 律師複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附註:
一、兩造請查報裝潢系爭房屋排水管、排糞管之天花板所需支付之價金。
二、原告請查報房屋貸款繳納情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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