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乙○○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一五樓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 律師被告金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丁○○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陳永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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