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八О號
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偉凡
張瑞釗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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