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
送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廿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