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0一條第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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