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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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台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敦欣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給付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856,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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