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同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同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7號審理,並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判決,於101年4月2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5部分,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表:受刑人郭同慶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100年8月21日│99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24、21│毒偵字第2024、21│撤緩毒偵字第9號│││08號│0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17│100年度訴字第917│101年度訴字第6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3月2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17│100年度訴字第917│101年度訴字第67││││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101年4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07號│執字第707號│執字第1248號│└────────┴────────┴────────┴────────┘┌────────┬────────┬────────┬────────┐│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7日│99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9號│撤緩毒偵字第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7│101年度訴字第6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0日│101年3月2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7│101年度訴字第67│││││號│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48號│執字第1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