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告 陳清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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