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原告丁○○
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乙○○被告娜魯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丁○○、丙○○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柒拾 肆萬 肆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分別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