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己○○相對人甲○○
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除漏列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因此部分亦屬訴訟費用,應予增列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麗娟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合計│16,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