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今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德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德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車輛修理費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釋明營業損失新臺幣4,500元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