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3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三八四號
聲請人甲○○原姓名右聲請人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二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應依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其聲請為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具狀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家惠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