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38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3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九號
上訴人屏東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原審判決既未就買賣土地之資金來源予以審究,亦未參酌實際買受人 林能華 之談話筆錄以斷虛實,僅憑被上訴人暨訴外人 林世揚吳天福 片面之詞,即認定被上訴人非在明知之情形下,將土地出售予不具農民身分之林能華、 王清海 :而判定核課期間為五年,其認事用法有失偏頗及客觀公正與嚴謹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蔡進田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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