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折合銀元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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