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4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鍾永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00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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