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紀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姵蓁 (原名:
李美虹 )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6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