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84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邱鈞賢

被告 邱彥鈞

法定代理人 邱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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