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立銓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許家華 律師
特別代理人 游弘誠 律師
上列上訴人立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長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