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492號

原告 陶鼎銘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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