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伊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