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乙○○被告己○○
甲○○丁○○庚○○戊○○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98年度訴字第895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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