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64號上訴人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怡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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