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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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06號上訴人乙○○
丁○○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乙○○、丁○○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元及玖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上訴人乙○○部分為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上訴人丁○○部分為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各向本院繳納如前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怡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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