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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