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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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8號原告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複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