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6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
6月24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2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8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