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金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李國誠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國誠經友人即同案被告 曾偉聖 (所犯共同詐欺部分經本院另行判決)介紹,於民國107月8月20日起,加入 曾冠紘許原誌 (前開2人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檢察官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宇智波釉」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工作,並於107年8月26日14時20分許,依詐騙集團指示,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文自門市」收受宅急便方式所寄送,內有 莊雅真 所申辦之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xxx1號帳戶(帳號詳卷,下稱「臺中商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包裹後,即依詐騙集團指示,將該包裹攜往南投縣草屯鎮「亞信洗車場」,交付予由綽號「宇智波釉」之人所指派,前來接收包裹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再收受由詐騙集團所給付,每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報酬。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於附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 蔣冠峯 行騙,致蔣冠峯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先存款入蔣冠峯所申請開立,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其後並由集團成員將蔣冠峯所存入之款項,轉帳181,000元至上開「臺中商銀帳戶」內,再由車手持上開「臺中商銀帳戶」提款卡、密碼,而領取蔣冠峯所遭騙之款項。因認被告李國誠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為詐欺行為之加重詐欺罪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而言,實質上一罪固屬同一事實,牽連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亦屬同一事實,係為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7款規定不許就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不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此即所謂「禁止二重起訴」之原則。(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50號、72年台非字第115號、84年台上字第325號、72年台上字第1182號分別著有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以上開方式共同詐欺告訴人蔣冠峯部分,係於108年12月23日繫屬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20日雄檢欽虞108偵20503字第1080090173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惟被告前曾被訴於107年8月26日14時20分許,至統一超商文自門市」收受莊雅真申辦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包裹後,交予綽號「宇智波釉」之人所指派之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蔣冠峯,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已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190號、第19291號、第20180號、第21532號提起公訴及以108年度偵字第1721號追加起訴,並分別於108年4月18日及同年月25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1號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審理中等情,有前揭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7號、108年金訴字第2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51、114頁、被告前案紀錄表第1至4頁)。本件被告前開被訴之加重詐欺罪與上開判決部份,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之案件,檢察官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表:
┌───┬────┬──────┬───────────┬──────┬──────┐│編號│告訴人│遭詐騙時間│詐騙方式│遭騙物品│遭騙金額│││││││(新臺幣/元)││││││││├───┼────┼──────┼───────────┼──────┼──────┤│1│蔣冠峯│107年8月29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臺灣銀行帳號│480,000元(││││8時許│蔣冠峯,假冒中華電信人│000-00000000│其中181,000│││││員,向蔣冠峯佯稱蔣冠峯│026號帳戶資│元,遭轉匯至│││││曾申辦某行動電話門號,│料│莊雅真所申請│││││該門號並有欠費情形。待││開立之「臺中│││││蔣冠峯表示並未申辦上開││商銀帳戶」內│││││門號後,詐騙集團成員隨││。)│││││即表示可能係遭人盜辦電│││││││話號碼,而將電話轉接自│││││││稱「刑事警察大隊」之集│││││││團成員。該集團成員續對│││││││蔣冠峯訛稱須開通蔣冠峯│││││││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辦理網路銀行,並於申│││││││辦完畢後,將帳號密碼寄│││││││送至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10號7樓「 陳啟明 │││││││」收,同時並應在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存入│││││││款項。致蔣冠峯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存款480,000元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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