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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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陳文閣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仲元 、丹老爸在東港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丹老爸在東港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到院,倘其負責人有變更,請一併更正,另倘為獨資商號,則應就被告名稱為適當之表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