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張修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翠梅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20日106年度屏金職字第142號(本院原執行案號105年司執壬字第27501號)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債權人即被告林翠梅於分配次序3、6各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4,260元及109萬5,562元均應剔除等語。若原告前揭起訴之主張為有理由,原告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10萬9,8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萬9,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
㈡、請提出被告林翠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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